Regina Ip
3 min readMay 16, 2018

【立法會口頭質詢政府關於領展問題】

今日我在立法會以口頭質詢的形式問了政府兩個關於領展的問題,內容撮要如下︰

(一) 房委會當年與領匯(領展的前身)簽訂的買賣協議訂明,領展上市的10年內可讓領匯享有房委會旗下零售及停車場設施的優先購買權,原因為何;及

(二) 《房屋條例》第4(1)條訂明房委會有責任確保向居民提供適合的康樂設施,房委會有何措施確保自己有履行條文下的責任,以及轄下屋邨內的商業設施的使用情況符合有關地契條款和切合公屋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

運房局副局長蘇偉文的答覆相當令人失望。

首先,蘇副局長指出當年給予領匯的優先購買權已於2015年到期並失效,該權利亦未被行使過。房委會當時認為訂立優先購買權有助吸引投資者和盡量提高房委會從公開發售中所得的收益,反映房委會當時只考慮到拆售設施的利益,漠視此舉會令政府失去公屋設施管理的話語權。更令人憤怒的是房委會竟稱拆售設施是為了撒出營商業務,以集中資源履行提供公營房屋的主要職責!最近公屋輪候時間平均已升至5.1年,創18年來新高,可見房委會在提供公營房屋這項主要職責嚴重失職,亦難辭其咎。蘇副局長在答覆中重申政府無意回購領展,亦是答非所問。

至於第二條問題的回覆,政府似乎想利用終審法院於2005年就盧少蘭一案的判決為自己開脫。當時法院在判詞中指出《房屋條例》中沒有條文規定公共屋邨的租戶擁有法定權利,只要設施可供住戶使用,房委會已確保提供有關設施,即使房委會對設施管理者沒有管控權。蘇副局長的回覆反映政府只願意負上最低程度的責任,只假設有關設施存在,不派人定期查證設施的狀況,有違《房屋條例》第4(2)(e)條〝在顧及租戶、擁有人或佔用人的權益、福利及舒適下,管理任何房屋和任何附屬於房屋的處所、構築物及場地,以及任何公用部分〞中對房委會的要求。

以黃大仙天馬苑商場為例,商舖空置情況嚴重,沒有超市,只剩下一間茶餐廳,居民要步行25分鐘到樂富商場買餸。有地區服務人士在苑內設置共購站,但規模遠遠不能解決居民所需。商場業主不但無視商場內的鼠患等衛生問題,更將車位租予苑外人士,此舉有可能違反地契條款。房委會有道德責任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不可以借法院的判決「賣甩」公屋居民。

我會繼續逐個屋邨向地政總署及房屋署跟進違反地契條款事宜,逼迫業主改善環境,為居民謀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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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Regina Ip

Chairlady of New People's Party and Legislator at Legislative Council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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