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許智峯議員的議案動議發言】
主席,我們今天身處的立法會是一個歷史悠久且莊嚴的立法機關。《基本法》第73條賦予立法會重大權力,包括制定、修改及廢除法律以及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等等,所以公眾對立法會議員的操守及行為有很高的期望。許智峯議員於上月24日對保安局女職員所作出的行為,震動朝野,亦令立法會蒙羞。作為立法會的一員,我認為有必要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議案,向社會表明本會並不會姑息許智峯議員有負公眾期望的行為。
2018年4月24日的早上約9時40分,當時我正在立法會綜合大樓一號會議室主持《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會議,許智峯議員在二樓四部升降機大堂,從一名隸屬於保安局的女行政主任手中強行搶去她的文件及手提電話。該名女職員當時正在執行通傳應變職務。許議員在得手後馬上逃離現場,該名女職員隨即尾隨並要求許議員歸還手提電話,但不得要領。根據政務司司長致主席閣下的信件,該名女職員在報告事件時受驚落淚,並且情緒受影響。許智峯身為立法會議員,不尊重公職人員,強行奪去他人物品,特別是一位女性,他的行為粗暴,令人髮指。
許議員在奪得女職員的手提電話及文件後,迅速躲入大樓二樓的男廁內,並逗留長達十多分鐘。許智峯議員事後雖然有交還手提電話,但他公開承認期間曾瀏覽和以〝自己的方式〞記下該女職員手提電話內的資料。這種行為嚴重侵犯該名女職員的私隱。由於該手提電話是由政府提供,當中亦可能儲存了政府內部的敏感資料。
搶電話事件發生之後,許議員一直多次重申發現女職員手機內存有立法會議員出入會議室的紀錄,他是為了揭發政府人員侵犯議員私隱而作出上述的錯誤行為。私隱專員曾於事件發生後第二日 (2018年4月25日) 發新聞稿,確認政府執行通傳及應變職務並不抵觸《私隱條例》。專員指出《私隱條例》對不同人士的個人資料的保障並非在所有情況下均為相同。私隱是否受到侵犯,須視乎有關人士當時的身份和身處的情況,以及在有關情況下的合理私隱期望。
以立法會為例,立法會審議的議案與政府管理社會的各項功能息息相關,故政府有責任促使立法會能適時審議議案。因此,若在執行通傳應變職務期間所收集的個人資料與收集目的相關,且不超乎適度,所收集的資料亦只是議員在立法會大樓公眾地方的位置,並非敏感的個人資料。若公職人員執行通傳應變職務,與議案的表決及立法會執行其職能有關,當中若涉及重要的公眾利益,政府收集議員的個人資料有其合法的目的(legitimate purpose)。
許智峯議員在上述事件中衝擊公職人員的行為,有可能觸犯多項刑事罪行,即使肇事者是一般市民亦不能被接受,更何況許議員是一位民選的議員。許議員在事件發生之後向政府提出質疑,指政府人員侵犯私隱,反映其法律知識相當有限,顯示他的個性喜諉過於人,對自己行為不檢及干犯刑事罪行毫無悔過之心。
鑒於許智峯議員不尊重公職人員、行為粗暴、涉嫌侮辱女性和嚴重侵犯該女職員的私隱,有負公眾對立法會議員的期望,令立法會聲譽受損,我認為他的行為已屬於《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所指的行為不檢。
主席,我謹此動議載於議程附錄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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