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選舉投票安排提出補充】
日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在立法會就選舉安排回應議員質詢,詳情大家可瀏覽立法會網頁,而我則想在此提出一些補充。
當日我詢問聶局長,現時香港投票時間為15小時,是全世界投票時間最長的城市之一,無論候選人及其團隊、義工和相關工作人員,投票當日都感到非常疲憊。故此建議將早上及晚上的投票時間各縮減一小時變為13小時(其實投票時間已非常足夠),好讓借出地方作為票站的團體,有較多時間將地方恢復原貌。而修改投票時間只牽涉行政安排,並不需要立法,為何政府不願意呢?況且未來兩三年都是選舉高峰期,如目前不修改,市民豈不是要多等六、七年?
聶局長的回覆是擔心此安排會令選民難以適應相關條件,我認為此說法難以成立。一來投票日首個小時 (早上七時半至八時半)的投票人數一向甚低;此外透過政府及候選人的宣傳及講解,相信市民定能適應,認同投票時間的新安排。
當日問題另一個焦點,是李慧琼議員提問在內地工作或居住的香港選民,日後可否在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投票?莫乃光議員亦追問,為何在海外居住的香港選民,不可以在外地投票?
其實許多人也曾舉例,指美國及澳洲等國家可以境外投票,為甚麼香港不行?我認為這是因為牽涉法律問題。以美國及澳洲等國家為例,只要其身份是「國民」,便可到駐當地的使領館投票,但香港卻不可以,因為的香港選民資格是「永久居民兼通常居住香港」。例如一些居住在海外的港人,就算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證,但如果已經移民,多年沒有返港,法律上很難視之為「通常居住」;兼且「通常居住」是普通法的概念,並沒有明文的定義,通常法庭會就個案的事實,根據法律作出裁決。所以政府便認為,假如容許境外投票,就算一些選民是香港永久居民,亦很難判斷他們是否符合「通常居住」的定義。
但我認為這問題並非不能解決。我相信不少在內地工作及居住的港人,是經常來往兩地,仍然在香港有住家。所以絕大多數是符合「通常居住香港」的要求。相反一些移民海外、長時間沒有回港的港人,法律上則比較難符合此定義。所以政府可採取「先易後難」的方法,先在內地進行境外投票,讓這些在內地工作、主要居住地是香港的港人,到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投票時,他們必須如實申報,並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一旦發現虛報或種票情況,他們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我向聶局長建議採取「先易後難」方法,先讓在內地工作及居住的港人試行境外投票,看看效果如何,然後才讓身在海外而符合「通常居住香港」條件的市民投票,他認為可以考慮。此外聶局長亦表示希望於2020年前完成整套選舉安排的研究,部分可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