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4 ‧ 28 遊行 市民過慮逃犯條例修訂】
就昨天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遊行,主辦單位稱人數達 13 萬,警方數字為 2.28 萬,如果兩者取中位數約 7 萬,數字亦多過上次。今次遊行人數超過上次,明顯是組織人士大力宣傳,包括線上或線下宣傳,有這個數字是預期之內。
對於昨天反逃犯條例遊行人士表現對條例憂慮,我認為部分人是不清楚現況,他們聽到反對派的宣傳,對條例感到恐慌,例如擔心內地有租務糾紛、「包二奶」、或給「紅包」,會被移交,其實是沒有根據,很多市民的憂慮實際是以訛傳訛,因涉嫌人士是要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市民無須過分恐慌。
對內地憂慮 凡中必反
我認為部分反對條例修訂的人士,對內地有情意結,抗拒與內地交往,因此有本土主義出現甚至有港獨分子冒起。凡與內地有連繫,要將人轉交內地,就觸動他們神經。事實上,香港與印尼、菲律賓等地都有移交協議,經常會有香港市民在當地被拘禁要求港府協助,特別當年我擔任保安局局長時,有收過有漁民或港人求助,但未見有港人對此抗議。
移交逃犯,顧名思義逃犯是那些已知犯法、被檢控或被定罪人士,他們已離開澳門、台灣或內地但不敢返回,條例所影響的是極少數人。至於經常穿梭陸港兩地人士,無論港商或外商,都不會受到影響。但如果他們對內地法制真正有恐懼,根本就不會在內地做生意。
至於有部分人,憂慮被移交內地沒有代表律師、審訊程序欠公允等是另一個問題,是港人在內地遇到不同法制的問題。如果疑人被移交去菲律賓、印尼,甚至美國也可能有同樣問題,如香港前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在美國被當局正式檢控前也長時間被拘禁,就是一個例子。
政府已作讓步 退無可退
就這次政府修訂逃犯條例諮詢期只有 20 日,是比較急促,因為有台灣個案。但條例草案不是只針對台灣個案,因為香港與幾個地方無法達成移交安排已經困擾香港 20 多年,特別是香港與內地最多跨境罪行,既然政府終於因台灣案受啟發,想到方法用個案移交,修訂條例,雖然時間比較急,但都應該支持。
而就昨天的大規模遊行,我認為政府在條例草案已作很多讓步,包括提高門檻,可判監 3 年或以上的罪行才被移交,另外已豁免 9 個罪類,但我認為豁免太多,其中我同意豁免與公司條例有關,即白領罪行及破產,因破產不應是罪,但我認為與環境污染或公眾衛生的罪行,影響可以很嚴重,我個人覺得不應獲豁免。有人甚至認為賄賂都應獲豁免,但我不同意,因不符合公義。因此政府已作出讓步,且退無可退。
事件亦有關政府管治,如果昨天的遊行人數眾多,政府就作出退讓,會影響政府有效管治,將來政府什麼政策也不能推行。我認為盡快通過條例是最好解決辦法,因有關問題已拖拉 20 多年,最好暑假休會前獲通過。因為通過條例後,市民會知道條例不會隨便使用,個案不容易被移交,因每個移交個案要經香港法庭把關,試過有個案是律政司拒絕移交及法庭不獲批,因此條例不會被隨便使用。政府需要多向市民解釋,果斷作出決定,令香港向前走。
至於社會憂慮條例沒有急切性,我認為,陳同佳洗黑錢罪今天高院已宣判陳入獄 29 個月,預料陳於今年 10 月獲釋。我認為立法會應在陳氏10月獲釋前通過條例,加上立法會有多項法例排隊等通過,包括國歌法、空置稅、電子煙、垃圾收費、動物福利法等。還有公務工程小組,新的項目工程預算批得較少,立法會實在應提高效率。
對於諮詢期長短的問題,我認為正常諮詢兩至三個月已是足夠,有無充分諮詢不是看時間,如土地供應專責小組諮詢期一年有多,反對支持意見都有,無法達致共識,因此諮詢實際是要有充分深度。昨天的遊行人數眾多,因為反對派已大肆宣傳及推動,如果再就條例諮詢拖延幾個月,相信反對人士會繼續反對,支持人士繼續支持,無助縮短分歧。
香港的移交制度,是符合聯合國範本,香港人應對我們的法制有信心,法庭、律政司都會就個案是否有足夠證據、是否符合雙重犯罪原則等來處理,疑人還可申請人身保護令或司法覆核,因此有足夠保障。這個條例草案針對的主要是真正的逃犯,所以香港市民不用擔心。
至於比較 2003 年的反 23 條大遊行,我認為反對派人士,當然想藉昨天的遊行製造另一個 23 條事件,因宣傳手法與當年相似,包括盡量動員、出動反對派的大頭目、宣傳口吻與當年相似、散佈恐懼的手法等,但今日社會與當年不同,任何社會都有聲音不滿意政府,但今天香港的政治、經濟上比較穩定,與當年 03 年實在不同相比。
新聞連結 商台報導: 葉劉淑儀:反對修訂逃犯條例人士想製造另一個廿三條事件
http://www.881903.com/Page/ZH-TW/newsdetail.aspx?ItemId=1093258&csid=261_341&fbclid=IwAR0swyuyd4wc_lSdiLYO3iy45VqqCwNv35Ye4BhYWHuN37ACVQ-fWUD2i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