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數天,示威者衝擊香港國際機場,令本港的航運服務出現嚴重混亂,部分示威者更堵塞出境大堂,不讓乘客登機,令部分海外遊客被逼滯留機場,非常無助。昨日,法庭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在機場內非法阻礙或干擾機場運作,今天機場的運作已經回復正常。
我留意到有對此不滿的年輕人表示:我擁有示威及表達意見的自由,為何要受到阻撓?我想指出,根據國際認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雖然確保人民享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及「人人有發表自由的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的其他方式。」但同時明確指出,以上權利並非不依法律、不受限制。公約列明:「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並列明此限制須按法律規定,包括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及「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由此可見,市民表達意見的自由並非絕對,須於法律之下進行。正如一個人受到別人惡意誹謗,可按民事訴訟向對方索償;若教唆別人進行非法活動,更可能以「煽動」為由遭到刑事檢控。再看法庭案例,亦多次表明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以「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案」為例子,去年終審庭於判詞中便曾明確表示:「以行使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的憲法權利之名,為所犯的非法集結罪行作為求情,將不大可能給予顯著的比重,因為被定罪必然是指罪犯已經逾越了合法行使其憲法權利,以及被制裁和限制非法活動之間的界線。」
故此,示威者不應濫用「言論自由」為借口,掩飾非法活動。我呼籲各位市民,表達訴求必須以合法的方式進行,並與進行非法行為的暴徒割席。若市民對暴徒的非法行為視而不見,香港還如何談得上是法治社會?